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04月18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赣应急字〔2019144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

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10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和我厅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查评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统一领导、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客观反映自然灾害发生机理、致灾原因以及防灾减灾和救援救助情况,深入分析灾害应急救援特点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建议。

第四条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一)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

(三)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的;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的;

(五)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六)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七)有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况。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 灾害发生后,按照下列程序启动重大灾害调查评估并成立调查评估组:

(一)灾情初判。灾害发生后,根据不同灾种,厅火灾防治管理处(以下简称防火处)、防汛抗旱处、地质和地质灾害处(地震地质处)、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以下简称救灾处)等负责收集相关灾情数据,对灾害造成损失和影响进行预评估。

(二)提出评估建议。根据灾情通报或省级已启动救灾I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灾害归口管理处会同调查统计处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经省厅主要领导同意后,以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文件向省政府提出成立重大灾害调查评估组的请示。

(三)成立评估组。省政府同意成立重大灾害调查评估组后,省减灾办向有关单位行文通知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组长由省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地方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厅相关处室和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地方政府派员组成。

第六条 根据不同灾种,省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分工为:防火处负责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组织工作;防汛抗旱处负责重大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工作;地震地质处负责重大地震、滑坡、泥石流和山体崩塌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工作;救灾处负责风雹、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组织工作;调查统计处负责调查评估综合性工作。

省减灾中心、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支撑,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从技术层面提出灾害评估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调查评估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灾害过程调查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灾害应对评估组等。

(一)综合协调组。由调查统计处牵头,减灾处、灾害归口管理处室等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工作协调、信息报送和调查评估报告的汇总上报等。

(二)灾害过程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分工,由相应灾害归口管理处牵头,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专家或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等人员组成。负责对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发生原因、灾害类型进行调查评估和性质认定。比对历史相似案例,分析灾害全过程存在教训和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提交灾害过程调查报告。

(三)灾害损失评估组。由救灾处牵头,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地方政府等人员组成。负责灾害损失统计评估和影响分析,分析灾情,提出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建议,提交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四)灾害应对评估组。由减灾处牵头,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新闻宣传和教育培训处、应急指挥中心和受灾地方政府等人员组成。负责灾前预警处置、应急救援救助、突发事件应对、舆情处置、防灾减灾能力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教训和原因,提出结论性意见,提出防范整改措施,提交灾害应对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灾害调查评估采取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走访座谈、入户调查、数据收集、技术分析等方式进行,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灾害范围、灾害损失、各级政府应对情况、社会各界反应等方面。

(二)灾害发生原因。全面分析灾害发生过程、成灾机理。对森林火灾、山体滑坡等特殊灾种应明确是否有人为因素影响。

(三)灾害损失与影响分析。灾害损失重点分析人员伤亡、转移安置人数、房屋损毁、受害森林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灾害影响重点分析伤亡人员处置、医疗救治、长期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抢通抢修、恢复功能,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企业生产恢复,农户后续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因灾返贫等。

(四)历史相似案例对比。对比分析灾种、发生区域、致灾强度、灾害损失量级等历史相似案例灾害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前预警处置评估。从预警信息发布数量和时效性、灾前转移安置情况、救灾物资准备情况等方面分析评价灾前预警工作。

(六)应急救援救助评估。从应急指挥、应急预案启动、救援人员和装备投入数量、救援救助时效性、救灾物资发放、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突发事件应对评估。从灾情报告、报送和舆情处理等方面分析评估灾害过程期间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八)防灾减灾能力评估。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宣传教育、灾害防治和应急避难场所等方面分析评估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情况。

(九)经验总结及防范措施。总结整个灾害过程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分析和评价灾害的性质和特定环节责任,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第九条 重大灾害调查评估组成立后,应在60天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特殊情况下,经省减灾办同意,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主要分三个阶段完成评估报告:

(一)基础资料收集。应在20日内完成基础统计数据收集汇总和现场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完成报告初稿。各小组应在基础资料收集完成后的10日内,分别提交小组工作报告;综合协调组在接到各小组报告后,在10日内完成情况汇总,并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三)提交正式报告。评估报告初稿完成后,调查评估组应在20日内完成会商、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评估报告送审稿,以省减灾办文件报省政府,调查评估工作即结束。

第十条 评估报告经省政府批复或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以省减灾委员会文件发至省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抄报应急管理部。评估报告及相关工作资料由调查统计处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各灾害归口管理处牵头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评估报告指出的相关问题或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对相关制度、机制、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和跟踪落实;对调查评估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移交负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重大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建立以下工作保障机制:

(一)工作协调机制。根据调查评估工作需要,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能源、林业、铁路、民航、文物、煤监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灾害评估工作,开展会商、现场评估、分析论证及相关业务咨询。

(二)资金保障机制。严格按要求实施重大灾害调查评估专项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保证调查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三)信息交换机制。保障调查评估各类信息渠道畅通,建立与气象、水文、地震、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确保及时、准确接收和更新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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